中国投资者注册马来西亚公司之行业准入限制
(一) 行业准入限制
自2009年马来西亚废除了有关限制外国投资者收购合并本国公司权益的外国投资委员会指引以来,马来西亚未对外国资本准入做出限制,大部分领域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的股权,但在特定行业(如物流、工业培训、分销贸易)中仍然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做出限制,这种股比限制往往表现为外国投资者Zui多持股70%而马来西亚国民持股Zui少应达到30%。
在制造业,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允许有牌照的外国投资者在制造业投资中可以持有的股权,包括(1)先前免于获得生产牌照,但股东资金现已达到250万元令吉,或现已聘用75名或以上全职员工并因此需要获得牌照的公司;(2)先前免于遵守股权条件,但由于现有持牌公司的股东资金现已达到250万元令吉,因此现有持牌公司必须遵守股权条件。
在油气行业外国投资的持股比例受到限制。依据《石油开发法(1974)》,马来西亚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开发由国有的国家石油有限公司(PETRONAS)控制,外资参与一般采取产量分成合同 (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 PSCs)的方式。国家石油有限公司通常会要求签订产量分成合同的外资合作伙伴与马来西亚本国公司共同投标。外资可以与马来西亚本国公司合资参与石油服务行业,但如果外资是主要股东,其股权占比不得超过49%。
在服务业,外国投资者在以下领域的持股比例受到限制:
• 通信行业。外资作为应用程序服务提供商(ASP)可以持有股权。但作为网络设施提供商(NFP)和网络服务提供商(NSP),只允许Zui多持有70%的股权。• 批发和零售行业。通常而言,外资在百货公司、专卖店和特许经营等大多数贸易行业中可以持有的股权。但对于大型超市而言,外资Zui多可持有70%的股权;对于超市(除非由大型超市运营商运营)、24小时便利店、食品店、通讯社、杂货店、带有便利店的加油站、药店、纺织品商店、小餐馆等,外资则不被允许进入。
• 保险行业。外资Zui多可持有保险公司以及伊斯兰保险公司70%的股权。但是实践中马来西亚允许一家外资持股的保险公司的股比达到,原因是该公司对于向低收入居民提供健康保险计划作出了贡献。
• 银行业。外资原则上Zui多可持有投资银行、现有的伊斯兰银行70%的股权。但是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可以在个案判断基础上允许外资持有更多比例的股权,判断的基础是在于是否有利促进行业整合。外国银行可以在马来西亚全国开设4家分支机构,但营业地点由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指定,且不允许在距马来西亚本国银行方圆1.5公里的范围内设立外国银行分支机构。
除了相关的股比限制,对于这些特殊的行业,还需经过马来西亚主管部门的审批,经主管部门审议确定拟议投资是否符合相应的马来西亚政府提供的促进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
(二) 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根据马来西亚《国家土地法》(National Land Code),马来西亚的土地分为农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非马来西亚公民和外资经向州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州政府批准,可以购买马来西亚土地。
2014年3月,马来西亚首相署经济规划局(Economic Planning Unit of the Prime Minister’s Department,“EPU”)发布了修订后的《产业购置准则》(Guideline on the Acquisition of Properties)生效,对外资在马来西亚购置产业做出规定。
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房地产收购必须取得EPU的审批:
(1)直接购置价值超过2000万令吉的非住宅产业,且该购置行为稀释了马来西亚土著和/或政府机构在该产业的持股比例;
(2) 通过股份并购的方式间接购置马来西亚土著和/或政府机构的价值超过2000万令吉的非住宅产业,且该产业占公司总资产50%以上。这两种情形若想成功获得EPU的审批,还需要满足:
(1)股权条件:至少30%的公司股权由马来西亚土著持有;
(2)实缴资本条件:外国投资者拥有的马来西亚境内公司的实缴资本不得低于25万令吉。
无需批准,但要报相关部门审核的产业购置包括:
(1)购置价值超过100万令吉的商业房屋;
(2)价值超过100万令吉或购置面积为5英亩以上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投资、高新技术的商业投资、农业旅游项目开发或开展出口型农产品加工;
(3)购置价值超过100万令吉的工业用地;
(4)购置价值超过100万令吉住宅。但是,各州按情况制定Zui低限购价,如槟城和雪兰莪均限制外国投资者只能购置200万令吉以上的住宅。
禁止外资购置的产业有:
(1)价值100万令吉以下的产业;
(2)州政府划分的中/低成本住宅;
(3)“马来人保留地”上的产业;
(4)州政府分给土著企业开发项目的产业。
无需批准的产业购置包括:购置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的住宅;多媒体超级走廊(MSC)区域内具MSC地位的公司,为了企业运营或员工住宿所购置的产业、在马来西亚任一发展走廊由政府相关机构批准的公司购置的产业;获得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金融中心 (MIFC)秘书处颁发执照的公司购置的产业;公司的员工宿舍(外资控股的公司需购置10万令吉以上的住宅),该业务由州政府批准;遗嘱或法院判决书要求转移给外资的产权;制造业公司购置的产业;联邦/州政府、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公司及其他政府关联公司(GLCs)购置的产业;私有化转型机制下的产业;获得财政部、贸工部等相关部门颁发的国际采 购中心、运营总部、代表处、区域办事处、纳闵离岸公司以及生物科技公司等特殊地位公司所购置的产业。
(三) 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马来西亚的外汇管制受《2013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和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当地称为Bank Negara Malaysia,以下简称“马来西亚央行”)发布的外汇管理公告(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Notices)规制。
如果马来西亚实体的非居民股东向马来西亚实体进行注资(即认购该实体的股份),无论是以令吉或任何其他外币,均无需获得马来西亚央行的外汇管制批准。外国投资者从马来西亚汇回资金(包括股息和出售以令吉为单位的资产所得)无需获得马来西亚央行的外汇管制批准,前提是汇回的资金以外币支付。但是拥有令吉计价债务的公司在一个日历年内将5000万令吉或更多的资金转换为外汇资产,需要得到中央银行的批准。
此外,针对出口商,马来西亚要求出口商将其出口收入的75%转换为马来西亚令吉,并且所有的国内商品和服务贸易都必须只用令吉进行交易,不能选择用外币结算。
(四) 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申报
目前马来西亚没有对于外商投资的安全审查制度,也没有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马来西亚做出约束的单一法律法规。通常而言,马来西亚的外商投资受到各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约束。
根据马来西亚《2010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2010)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或市场垄断行为做出规定的Zui主要的法律,并由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执行,主要管制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种行为。《2010年竞争法》并未对并购交易审查做出明确规定,但在航空服务行业和通信行业开展并购交易需要进行审查,且该等并购交易均为采取自愿申报的模式。
1. 航空服务行业
根据《2015年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法案》(Malaysian Aviation Commission Act 2015)(以下简称“《航空法案》”),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Malaysian Aviation Commission,MAVCOM)有权对航空服务业的并购交易进行审查。《航空法案》禁止任何实质降低航空服务行业竞争性的并购交易。如果并购交易可能导致任何航空服务市场内的竞争大幅度减少的,该交易必须向MAVCOM申报。
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很有可能对并购交易进行调查:
(1)并购各方并购前的财政年度在马来西亚的总营业额至少为5000万令吉;或
(2)并购各方并购前的财政年度在全球的总营业额至少为5亿令吉。
2.通信行业
根据《1998年通讯和多媒体法案》(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以下简称“《通信法案》”),通信和多媒体行业的并购交易受马来西亚通信和多媒体委员会(Malaysia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MCMC)监管。《通信法案》禁止任何意图或将会实质降低通信市场竞争性的并购交易。2019年5月17日,MCMC发布的《并购指南》(the Guidelines o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引入了自愿申报和评估制度。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可能需要就该并购交易进行申报和评估:
(1)并购的一方是已在通信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被许可人;或
(2)并购导致或可能导致被许可人在通信市场获得主导地位。
此处的主导地位是指在通信行业中占有超过40%的市场份额。
此外,MCMC表示如果未达到以上(1)或(2)中任何一个门槛,并购各方应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申报和评估:
(1)至少有并购的一方因实施了《通信法案》所禁止的行为正在接受通信委员会的调查;或(2)并购各方之间存在大量的交叉持股(即持股40%或更高)。
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在《2010年竞争法修订案》(Amendments to the Competition Act 2010)中引入了并购交易审查制度,且该修订案已经启动了征集公众意见的程序。《2010年竞争法修订案》对并购交易审查做出如下规定:
• 被禁止的并购交易。并购或拟议的并购完成后,可能导致任何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竞争(SLC)大幅减少的。
• 申报通知模式。马来西亚的并购交易审查采取混合通知模式,对于超出交易门槛的并购采取强制性预先申报;而对于未超过交易门槛的拟议并购,可以在并购完成之前或完成之后自愿通知MyCC,但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交易门槛做出约定。
• 审查期限。对于强制性预先申报的,MyCC收到拟议并购完整申报后的120个工作日;对于自愿申报的未超过交易门槛的并购或拟议并购,则不受120个工作日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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