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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公司在泰国注册公司之行业准入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9-01 18:17 更新时间: 2024-09-15 07:00

中资公司在泰国注册公司之行业准入规定,关于泰国公司注册相关事宜,欢迎垂询!

中国投资者在泰投资受泰国《外籍人经商法》规制。泰国《外籍人经商法》认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

(1)非泰国籍自然人;

(2)在泰国境外注册的法人;

(3)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i)50%以上股本或总资本由(1)或(2)持有的企业;

(ii)管理合伙人或管理人为(1)的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

(4)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其50%以上股本或总资本由(1)(2)或(3)持有。

中国投资者受到的市场准入限制如下。

(一)行业限制

泰国《外籍人经商法》以清单形式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作出三类限制。

《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类行业:【禁止外国人投资的行业】

包括: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种稻、旱地种植、果园种植;牧业;林业、原木 加工;在泰国领海、泰国专属经济区的捕 鱼;泰国药材炮制;涉及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之文物的经营和拍卖;佛像、钵盂制作或铸造;土地交易等。

《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二类行业:【须经商业部长批准的行业】

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须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从事的行业:

(1)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投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修理枪械、子弹、火药、爆炸物及其有关配件,武器、军用船、飞机、车辆,一切战用设备的机件设备或有关配件;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2)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料、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木雕制造,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泰国民族乐器制造,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漆器 制造,涉及泰国传统工艺的盘器、碗器、陶器制造。

(3)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蔗糖生产,海盐、矿盐 生产,石盐生产,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

《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三类行业:【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

外国人须获得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商业部商业发展厅厅长签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类行业:

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水产养殖业;营造林木的开发与 经营;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石灰生产;会计、法律、建筑、工程服务业;工程建设,但不包含:(1)外国人投入的Zui低资本在5亿泰铢以上的公共基本设施建设、运用新型机械设备、特种技术和专业管理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建设。(2)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中介或代理业务,但不包含:①证券交易中介或代理、农产品期货交易、有价证券买卖业务;②为联营企业的生产、服务需要提供买卖、采购、寻求服务的中介或代理业;③为外国人投入Zui低资本1亿泰铢以上的、行销国内产品或进口产品的国际贸易企业提供买卖、采购、推销、寻求国内外市场的中介或代理业务;

拍卖业,但不包含:a.国际性拍卖业,其拍卖标的物不涉及具有泰国传统工艺、考古或历史价值的古董、古物、艺术品之拍卖;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拍卖;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产或农产品的国际贸易;Zui低资本总额低于1亿泰铢的百货零售业、Zui低资本少于2500万泰铢的商店;Zui低资本少于100万泰铢的商品批发业;宣传广告业;旅店业,不含旅店管理;旅游业;餐饮业;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除部级法规规定的服务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等。 

外国人除需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决议批准外,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从事上述第二类规定的行业: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批准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 但Zui低不得低于25%);二是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对上述属于外商经营企业法所规定的须得到允许方可进行投资的二、三类行业,外国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Zui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Zui低不少于200万泰铢,并且不得低于开始商业经营后头三年的预计平均年度运营支出的25%。Zui低投资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来说是指注册资本,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来说是指来泰经商所汇入的外汇。如果外国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园管理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可享受投资优惠或得到经营许可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二、三类中规定的某些行业。

 【股权限制】

对以下行业的投资,泰国籍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类行业中的服务行业。

2006年《外籍人经商法》修正草案共有3项要点:(1)对于“外国法人”的定义,在原先规定外国人持股比例超过50%即被视为外国法人外,还规定即使外国人持股比例没有超过50%,但外国人投票权比例超过50%,也被视为“外国法人”;(2)修改处罚规定,增加对未获批准擅自经营限制外商经营的业务的外资企业或由泰国人代理持股的外资企业的处罚金额;(3)调整《外籍人经商法》附录中的第三类行业目录(即泰资企业尚缺乏能力与外资企业竞争的行业,外国人须获得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商业部商业发展厅厅长签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类行业),已有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行业(如旅游业、金融业、证券业等)将不再被列入第三类行业。

对于不符合上述新规定的现有外资企业,《外籍人经商法》修正草案给予修正的宽限期。对于未获批准或使用泰国人代理持股经营第一类行业(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如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土地交易等)和第二类行业(涉及与国家安全和文化艺术有关的行业,如武器、文物和艺术品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90天内向商业部报告,并在1年内修正;对于外国人持股不超过50%但拥有超过一半投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1年内通知商业部并在两年内将投票权降低在50%以下。

对于属于第三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分别在90天及1年之内向商业部报告其外国人持股地位及其拥有投票权的比例,然后便可继续经营,而不需减少外国人持股和拥有投票权的比例,因为这类行业与国家安全无关,而且不属于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对于在《外籍人经商法》修正案通过后成立的企业,必须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执行。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泰国严格禁止外资进入农业投资领域,不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泰国严格禁止外资进入林业投资领域,不允许外资获得林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规定】

泰国没有关于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特殊规定。在泰国注册成立的外资公司参与证券交易与本土公司享有同等待遇。

此外,泰国也通过《人寿保险法》《广播和电视业务法》《电信商业法》等法规,对可再生能源、银行、保险、教育、广播电视、电信等行业作出了其他特殊市场准入要求。

(二)限制行业准入条件

外国投资者拟从事前述清单二和清单三所规定限制行业的,需要取得《外商营业执照》(Foreigner Business License,FBL),或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取得《外商经营证书》(Foreigner Business Certificate,FBC)。相关部门会在核发执照/证书时注明外国投资者被允许从事的受限业务。实践中,FBL的申请过程较为漫长,而FBC的申请时间明显更短,因此更受投资者青睐。

如果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上述清单二和清单三所列限制性行业,则无需取得FBL或FBC,可以参照一般泰国公司的要求直接完成公司设立程序,除非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其他规定。

1.《外商营业执照》(FBL)

FBL由泰国商务部下属商业发展局负责审批。外国投资者申请FBL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Zui低资本与债股比例要求;

(2)公司至少一名经授权的董事或负责人在泰国拥有住所;

(3)FBL下每项业务的Zui低资本额不低于300万泰铢(约合人民币60万元)或三年预计支出的年平均值的25%(以较大者为准)。

此外,商业发展局也可能根据投资对泰国公民商业经营产生的影响,对个别项目申请FBL提出额外要求。

2.《外商经营证书》(FBC)

根据泰国《外籍人经商法》,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投资项目可以申请FBC,以豁免FBL的要求:

(1)投资项目位于特定的工业园区,经向泰国工业区管理局申请,其授予投资项目在工业区开展业务经营的许可(IEAT许可);

(2)外国投资者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颁发的《投资促进证书》(BOI证书);

(3)外国投资者具备相关国际条约项下的资格(目前暂无对中国投资者适用的国际条约)。

就上述BOI证书而言,投资促进委员会将不时公布并更新合格活动清单,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投资项目是否满足(1)促进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竞争力的发展,(2)环境保护,(3)符合Zui低资本投资和项目可行性等相关要求。

根据投资促进委员会2021年公布的指导目录,目前可申请BOI证书的投资项目应属于以下8大行业之一:

(1)农业和农产品;

(2)采矿、陶瓷和基础金属;

(3)轻工业;

(4)金属制品、机械和运输设备;

(5)电子工业和电器;

(6)化学品、纸张和塑料;

(7)服务和公用事业;

(8)技术和创新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投资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促进投资的政策和标准》,外国投资者取得BOI证书的,其从事清单二所列限制业务的将不再受《外籍人投资法》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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