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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之企业再投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
2024-11-2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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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计划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企业,除了要关注ODI备案的具体法律规定,还要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已经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通过境外设立的公司开展境外再投资是否还需要相关备案登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境外再投资?通俗的讲,就是当境内企业通过ODI备案在境外成功设立公司后,再次以境内企业或者境外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再次跨境投资的行为。

其次,对于境外再投资是否需要备案,我们要分两种情况:

(一)以境内企业作为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的设立地,再次进行跨境投资时,境内企业需要再次申请ODI备案。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Zui终目的地颁发”;以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ODI备案时获得商务部批准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Zui终目的地所颁发的,如果企业境外投资的目的地并不是Zui初ODI备案的申请地,那么这个申请地会作为该企业的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境内企业通过这个申请地,再次开展跨境投资活动时,就需要重新进行备案。比如,境内企业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境外公司,再次以该境内企业的名义去往新加坡投资时,需要重新向三个外汇管理部门申请ODI备案,注册在香港的境外企业作为投资路径显示。

(二)以设立的境外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时,境内企业是否需要再次ODI备案,取决于境外企业的营业利润是否高于投资额。如果作为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营业利润高于投资额,只需要向商务部进行再投资报告就可;如果作为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营业利润低于投资额,需要国内企业增资的话,就需要再次向有关外汇管理部门 进行“ODI备案”,更新备案登记。比如,境内一家企业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香港这家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继续在新加坡投资新的公司,如果香港这家公司的营业利润足够支撑投资额,就不需要再次进行ODI备案;如果香港这家公司的营业利润不够,需要境内企业增资的话,就要进行“ODI再备案”,重走一遍备案手续。

无需再次进行ODI备案时,在完成境外相应的法律手续后,要将投资变更情况向商务部或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填写《再投资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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