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深入探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对中国企业资金出境的影响;同时还将分析如何高效快速申请境外投资odi备案登记办理的方法,帮助企业在复杂的政策环境中其合法权益。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涉及的中国境内核准、备案及登记流程大体可归结如下: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的外汇登记程序。以下分别介绍各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程序。
一、发改部门境外投资备案办理和核准程序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8日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对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流程进行了改革,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正式施行。之后,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5月14日颁布了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947号文”),进一步充实9号令,并于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外,国务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对发改委的核准备案权限进一步明确及下放。
根据9号令,境外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和备案两种形式,但只有两类项目适用核准的管理方式:一类是中方投资额[1]在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二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2]或涉及敏感行业[3]的项目(合称“敏感项目”)。其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适用备案管理。根据9号令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4]的规定,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以及地方发改委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二、境外投资核准和备案流程要求
根据9号令,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5]或竞标项目[6],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7]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其他备案项目,无需提交项目信息报告。
就核准项目而言,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国家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国家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三、境外投资备案项目办理网上手续提交
就备案项目而言,2014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下称“《通知》”)。《通知》规定,根据9号令应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下称“备案系统”)进行申报,但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上海自贸区”)的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除外,下文详述。
备案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企业类型、注册地和项目中方投资额等信息,自动分送国家发改委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具体备案流程如下图所示:
根据2013年9月29日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早在2013年,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的地方企业可以通过其管理委员会进行网上备案。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或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或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上海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
具体备案流程如下:
四、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所需材料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公司情况、投资领域、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出资方式、资金用途等。
2、投资主体注册登记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可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
4、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新年度或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如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或其他相关决议。
6、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合资、合作、收购、投标等项目需提供,如无,请做说明。
7、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8、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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