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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投资实务——东南亚主要国家外资市场准入规定

更新时间
2024-11-16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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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中国企业出海东盟首先要面临的问题是,拟投资的行业在投资目的国是否存在外资准入限制以及存在哪些方面的限制,本文将详细为大家梳理。

一、泰国

根据泰国《外籍人经商法》有关规定,泰国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有以下3类: 

《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类行业:【禁止外国人投资的行业】

包括: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种稻、旱地种植、果园种植;牧业;林业、原木 加工;在泰国领海、泰国专属经济区的捕 鱼;泰国药材炮制;涉及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之文物的经营和拍卖;佛像、钵盂制作或铸造;土地交易等。

《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二类行业:【须经商业部长批准的行业】

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须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从事的行业:

(1)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投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修理枪械、子弹、火药、爆炸物及其有关配件,武器、军用船、飞机、车辆,一切战用设备的机件设备或有关配件;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2)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料、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木雕制造,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泰国民族乐器制造,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漆器 制造,涉及泰国传统工艺的盘器、碗器、陶器制造。(3)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蔗糖生产,海盐、矿盐 生产,石盐生产,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

《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三类行业:【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

外国人须获得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商业部商业发展厅厅长签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类行业: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水产养殖业;营造林木的开发与 经营;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石灰生产;会计、法律、建筑、工程服务业;工程建设,但不包含:(1)外国人投入的Zui低资本在5亿泰铢以上的公共基本设施建设、运用新型机械设备、特种技术和专业管理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建设。(2)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中介或代理业务,但不包含:①证券交易中介或代理、农产品期货交易、有价证券买卖业务;②为联营企业的生产、服务需要提供买卖、采 购、寻求服务的中介或代理业;③为外国人投入Zui低资本1亿泰铢以上的、行销国内产品或进口产品的国际贸易企业提供买卖、采 购、推销、寻求国内外市场的中介或代理业务;拍卖业,但不包含:a)国际性拍卖业,其拍卖标的物不涉及具有泰国传统工艺、考古或历史价值的古董、古物、艺术品之拍卖;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拍卖;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产或农产品的国际贸易;Zui低资本总额低于1亿泰铢的百货零售业、Zui低资本少于2500万泰铢的商店;Zui低资本少于100万泰铢的商品批发业;宣传广告业;旅店业,不含旅店管理;旅游业;餐饮业;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除部级法规规定的服务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等。

外国人除需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决议批准外,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从事上述第二类规定的行业: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批准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 但Zui低不得低于25%);二是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对上述属于外商经营企业法所规定的须得到允许方可进行投资的二、三类行业,外国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Zui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Zui低不少于200万泰铢,并且不得低于开始商业经营后头三年的预计平均年度运营支出的25%。Zui低投资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来说是指注册资本,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来说是指来泰经商所汇入的外汇。如果外国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园管理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可享受投资优惠或得到经营许可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二、三类中规定的某些行业。

【股权限制】

对以下行业的投资,泰国籍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类行业中的服务行业。2006年《外籍人经商法》修正草案共有3项要点:

(1)对于“外国法人”的定义,在原先规定外国人持股比例超过50%即被视为外国法人外,还规定即使外国人持股比例没有超过50%,但外国人投票权比例超过50%,也被视为“外国法人”;(2)修改处罚规定,增加对未获批准擅自经营限制外商经营的业务的外资企业或由泰国人代理持股的外资企业的处罚金额;(3)调整《外籍人经商法》附录中的第三类行业目录(即泰资企业尚缺乏能力与外资企业竞争的行业,外国人须获得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商业部商业发展厅厅长签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类行业),已有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行业(如旅游业、金融业、证券业等)将不再被列入第三类行业。

对于不符合上述新规定的现有外资企业,《外籍人经商法》修正草案给予修正的宽限期。对于未获批准或使用泰国人代理持股经营第一类行业(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如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土地交易等)和第二类行业(涉及与国家安全和文化艺术有关的行业,如武器、文物和艺术品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90天内向商业部报告,并在1年内修正;对于外国人持股不超过50%但拥有超过一半投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1年内通知商业部并在两年内将投票权降低在50%以下。对于属于第三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分别在90天及1年之内向商业部报告其外国人持股地位及其拥有投票权的比例,然后便可继续经营,而不需减少外国人持股和拥有投票权的比例,因为这类行业与国家安全无关,而且不属于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对于在《外籍人经商法》修正案通过后成立的企业,必须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执行。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泰国严格禁止外资进入农业投资领域,不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泰国严格禁止外资进入林业投资领域,不允许外资获得林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规定】

泰国没有关于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特殊规定。在泰国注册成立的外资公司参与证券交易与本土公司享有同等待遇。

二、越南

越南对投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新版《投资法》明确规定了25个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59个有市场准入限制条件的行业。

根据越南新版投资法,外资市场准入情况如下:

【不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25 个)】

(1)经营商业领域内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2)各种形式的新闻及信息采集活动;(3)水产捕捞或开发;(4)安全调查服务;(5)司法行政服务,包括司法鉴定服务、诉讼文书送达服务、财产拍卖服务、公证服务、资产清理服务;(6)根据合同将劳务人员送往国外工作的服务;(7)投资建设陵园、墓地设施,以便转让与设施关联的土地使用权;(8)直接从居民家中回收垃圾服务;(9)向公众征询意见(民意调查)服务;(10)爆破服务;(11)生产经营武器、爆破材料及辅助工具;(12)进口、拆解二手海船;(13)邮政公益服务;(14)商品转口;(15)商品暂进再出;(16)出口、进口和分销外国投资者、外资经济组织不能出口、进口和分销的商品目录内的商品;(17)在武装力量所属单位收集、购买和处理公共财产;(18)生产军事物资或设备;经营武装力量的军装、军用物资、军用武器;经营军队和警察专用的设备、技术、器材、车辆及零件、部件、配件、物资、特种设备;经营上述物资生产专用技术;(19)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鉴定服务;(20)建立、运行、维护、保养用于航海、水区、水域、公共海运水道和航线的警报系统;为公布《航海通告》而进行的水区、水域、公共海运水道和航线考察服务;考察、制作和发行水域、海港、海运水道和航线的航海图;制作和发行航海安全资料、印刷品;(21)为保障水区、水域、公共海运水道航行安全而进行的调度服务;航海电子信息服务;(22)对交通运输工具(包括系统、总成、设备、零件)进行检测(检查、测试)并颁发证书;对用于交通运输的工具、专用设备、集装箱、危险物品包装设备进行检测并颁发技术安全和环保证书;对海上油气勘探、开采和运输工具及设备进行检测并颁发技术安全和环保证书;对安装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海上油气勘探、开采、运输工具及设备上的对劳动安全有严格要求的机械设备,进行劳动安全技术检测;对渔船开展登检服务;(23)天然林调查、评估和开发(包括木材采伐,捕猎、捕捉稀有野生动物,管理植物、生物及用于农业的微生物基因库);(24)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审定和评价之前,对新的生物物种基因进行研究或使用;(25)提供旅行服务,不包括为国际游客到越南提供国际旅行服务。

【允许外商附条件投资的行业(59 个)】

(1)生产和分销包括影像制品在内的文化产品;(2)制作、分销、播放电视节目及歌舞、舞台、电影作品;(3)提供广播电视服务;(4)保险;银行;证券交易以及与保险、银行、证券交易相关的其他服务;(5)邮政通信服务;(6)广告服务;(7)印刷服务,出版物发行服务;(8)测量和地图绘制服务;(9)高空拍摄服务;(10)教育服务;(11)自然资源、矿产、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加工;(12)水电、海上风电和核能;(13)使用铁路、航空、公路、水路、海运、管道等方式运输货物和运送旅客;(14)水产养殖;(15)林业和捕猎;(16)经营博彩业、赌场;(17)保安服务;(18)河港、海港、机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19)经营房地产;(20)法律服务;(21)兽医服务;(22)与外国在越服务供应商的商品销售有直接关系的商品销售活动及其他活动;(23)技术检查和分析服务;(24)旅游服务;(25)健康服务、社会服务;(26)体育和休闲娱乐服务;(27)造纸;(28)生产 29 座以上的交通工具;(29)发展和运营传统集市;(30)商品交易所活动;(31)国内零散商品回收服务;(32)审计、会计、会计帐本和税务服务;(33)价格审定服务;为进行股份化而提供的企业价值评估咨询服务;(34)与农林渔业相关的服务;(35)生产、制造飞机;(36)生产、制造火车车头和车厢;(37)生产、经营香烟、香烟原材料、香烟专用生产设备;(38)开展出版商活动;(39)新造、维修轮船;(40)废物回收服务,环境观测服务;(41)贸易仲裁、仲裁和解服务;(42)经营物流;(43)沿海海运;(44)耕种、生产或加工各种稀有植物,养殖育种稀有野生动物以及加工、处理这些植物和动物,包括鲜活动物及其制品;(45)生产建筑材料;(46)建筑及相关技术服务;(47)组装摩托车;(48)与体育、美术、表演艺术、时装展示、选美、模特表演以及其他休闲娱乐活动有关的服务;(49)航空运输辅助服务;航空港、机场地面技术服务;航空餐食供应服务;引路信息监督服务,航空气象服务;(50)船舶代理服务;拖驳服务;(51)与文化遗产、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摄影、录像、录音、艺术展览、节庆集会、图书馆、博物馆有关的服务;(52)与旅游推广、宣传有关的服务;(53)与艺人和运动员选拔、签约和管理有关的代表及代理服务;(54)与家庭有关的服务;(55)电子商务活动;(56)陵园经营、陵园服务和殡葬服务;(57)飞机播种和农药喷洒服务;(58)航海领航服务;(59)根据国会、国会常委会、政府、政府总理试点管理机制进行投资的行业。

三、柬埔寨

柬埔寨政府视外国直接投资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柬埔寨无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其政策主要体现在《投资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保障和相对优惠的税收、土地租赁政策。《投资法》对外资基本给予国民待遇,除土地所有权由于柬宪法规定,仅允许柬籍公民和法人合法取得,其他方面实行内外资一致。此外,《投资法》还承诺不对投资进行违法征收和国有化,对已批准的投资项目产品和服务价格不进行管制,允许投资者将收益自由汇出国外。

【限制投资的领域】

《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2005 年 9 月 27 日颁布)列出了禁止柬埔寨和外籍实体从事的投资活动,包括:

(1)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2)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3)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4)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5)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对外国公民的限制】

《投资法修正法》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作出规定:

(1)用于投资活动的土地,其所有权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持有 51%以上股份的法人所有;(2)允许投资人以特许、无限期长期租赁和可续期短期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投资人有权拥有地上不动产和私人财产,并以之作为抵押品。

【矿产投资】

2016 年 6 月,柬埔寨政府出台《矿产勘探和工业开采执照管理条例》。根据条例,面积小于 200 平方公里的矿产勘探与开采执照,由矿产能源部批准;大于200平方公里的矿区勘探开采执照,由王国政府批准。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权在规定的条件内提出超过一个矿区的勘探申请。执照有效期为3年,到期之后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为期两年。已获政府授予矿产勘探和开采权的企业须在180天内提出新的勘探和开采申请,否则其执照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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