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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东亚国家之韩国公司注册法律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
2024-11-09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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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投资东亚国家之韩国公司注册法律问题解析。关于韩国公司注册及资金出境手续odi备案问题,欢迎垂询!企业或个人投资韩国,一般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分别是(1)取得股份;(2)设立分公司;(3)设立业务办公室。该等投资形式具有的优缺点如下:

(1)取得股份

优点:在韩国以取得股份的方式进行投资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1],才可以获取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的资格。外资企业性质上属于韩国境内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商号,经营范围无需与总部完全一致,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于中国总部的独立法人),符合一定条件有机会申请贷款,亦能够享有韩国《税收特例限制法》项下的税额优惠等。

缺点:外资企业不同于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需符合法律规定的Zui低1亿以上的要求,当然如果无需注册为外资企业,则其注册资本金同样没有具体限制。另外,资本金账户的开户、境外汇款等设立程序也较为复杂,并且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负有接受外部审计的义务,以及纳税义务等。

(2)设立分公司

优点:没有Zui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设立程序简单,不存在外部审计义务等。

缺点:只能选用和总部相同的商号、经营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不能超越中国总部从事业务活动,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中国总部无法免责,可以获得信贷的可能性较低,负有纳税义务,不享有任何税收优惠等。

(3)设立业务办公室

优点:与分公司优点基本相同,另外,不负有记录账簿及纳税义务等。

缺点:与分公司具有的缺点基本相同;另外,业务办公室只能进行联络、市场宣传等,不能从事创收活动,无法获得信贷。

,在韩国设立外资企业是大部分投资者的第一选择。关于外资企业形式而言,根据韩国《商法》,韩国可以设立的外资企业形式有(1)株式会社;(2)有限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4)合资公司;(5)合伙企业。

本期简讯仅就投资韩国使用Zui多的企业形式,即株式会社、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特点作简要介绍,供读者参考。


株式会社

株式会社与中国《公司法》项下的股份公司相类似,系资合性较强的组织形式,如果要以外资企业形式设立株式会社,韩国法律规定Zui低注册资本金为1亿韩元,如果不设外资企业,则其注册资本没有具体限制。另外,株式会社还具有如下特点:(1)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股份转让较为容易;(3)公司可以选择发行公司债;(4)并可以进行上市交易;(5)就董事人数而言,除了资本金较少的情况外,一般需要3名以上董事;(6)就监事人数而言,除资本金较少等特殊情况外,一般需要设监事;(7)就是否构成独立审计对象而言,在满足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总额以及员工人数等相关要求时,株式会社将需要进行外部审计。

根据韩国《商法》规定,韩国株式会社的决策权行使由两部分组成,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就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而言,股东每持有株式会社1股 享有1个表决权,同时法律明确规定特殊表决需要经过(1)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享有表决权的2/3以上,和(2)持有股份总数占发行股份总数的1/3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作出,需要特殊表决的事项有(1)修改章程;(2)减资;(3)分立合并;(4)转让业务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等;(5)其他。韩国《商法》规定,在其他情况下,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表决需要经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享有表决权的过半数,和持有股份总数占发行股份总数的1/4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作出。就董事会表决程序而言,在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需要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并且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据此,一般情况下,中方投资者只要确保在株式会社中享有发行股份总数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即大股东,并且,确保占据超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席位,就可以通过大部分决议进而掌握公司的经营大权。如果投资者仅在株式会社中享有发行股份总数20%有表决权的股份,即小股东,则虽然无法行使上述表决权进而通过相关决议,但是,韩国《商法》规定可以行使如下权利:

(1)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董事提出股东大会所议事项相关提案;(2)向董事会提交相关说明并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3)在股东大会拟选任2名以上董事时,有权向公司请求按照集中投票方式选任董事(章程另有规定除外);(4)请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之诉;(5)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请求查看或誊写会计帐簿和文件;(6)其他(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向法院请求解聘清算人等)。

建议:在韩国有上市或融资需求、拟在韩国设立开放型公司的大部分中方投资者可以选择设立株式会社。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与中国《公司法》项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相类似,系人合性较强的组织形式, 如株式会社一样,如果要以外资企业形式设立有限公司,韩国法律规定Zui低注册资本金为1亿韩元,如果不设外资企业,则其注册资本没有具体限制。另外,有限公司还具有如下特点:(1)社员仅对公司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2)出资转让存在较多障碍;(3)公司不可发行公司债;(4)不可进行上市交易;(5)就董事人数而言,一般需要1名以上董事;(6)就监事人数而言,无需设监事;(7)就是否构成外部审计对象而言,随着韩国《关于株式会社等外部审计法律施行令》的颁布和施行,在满足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总额、员工人数以及社员(出资人)人数等相关要求时,有限公司将需要进行外部审计。

根据韩国《商法》规定,有限公司的决策权行使由两部分组成,社员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董事的表决程序,就社员大会的表决程序而言,每个社员每出资一座享有1个表决权,法律明确规定特殊表决需要经过(1)全体社员的半数以上,以及(2)享有表决权占全体社员表决权的3/4以上的主体通过,需要特殊表决的事项有:(1)修改章程;(2)合并;(3)解散;(4)转让业务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等;(5)其他。韩国《商法》规定,在其他情况下,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表决需要经过,享有全体社员表决权的过半数的社员出席大会,并经过该等出席大会社员享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就董事表决程序而言,在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需要过半数的董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据此,一般情况下,中方投资者只要确保出资比例占3/4以上,并且占据半数以上的投资人席位,同时,确保我方占据半数以上的董事席位,即可通过大部分决议而掌握公司经营大权。如果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仅为不到50%或更低的,虽然无法行使表决权以通过相关决议,但是,韩国《商法》规定可以享有如下权利:

(1)请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之诉;(2)向董事提交载有会议目的和召集事由的书面文件,并请求召集社员大会;(3)请求查看或誊写会计帐簿和文件;(4)其他。

建议:在韩国没有上市或融资需求,投资方为数人,拟在韩国设立中小规模封闭型公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设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韩国《商法》项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较比有限公司具有更强的人合性,如上所述,如果需要以外资企业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韩国法律规定的Zui低注册资本金为1亿韩元,如果不设外资企业,则其注册资本没有具体限制。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具有如下特点:(1)社员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未经其他社员同意,无法向他人转让出资;(3)公司不可发行公司债;(4)不可进行上市交易;(5)不设董事和监事,设业务执行人作为公司代表;(6)不构成外部审计对象。

根据韩国《商法》规定,设立社员大会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决策权行使由两部分组成,一方面是通过业务执行人自行行使决策权,另一方面是通过全体社员表决通过行使决策权,并且,与出资金额无关,每个社员均享有1个表决权。法律明确规定特殊表决需要经过全体社员的一致同意,需要特殊表决的事项有:(1)修改章程;(2)引入新社员;(3)减资;(4)解散;(5)合并等。据此,如果中方拟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大权的,需要确保业务执行人为中方人员,并且占据全部社员席位。

建议: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该等特点,在投资者为一人时,采取该种公司形式可以快速作出决策。在韩国没有融资需求,投资方为一人,拟在韩国设立规模较小完全封闭式公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韩国公司注册相关问题可咨询鑫达李经理,另外,中国投资者以企业直接出资投资韩国,需要办理odi备案手续,具体办理事宜欢迎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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