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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2025年企业境外投资必看——新设境外公司ODI备案登记指引
发布时间: 2025-01-04 22:46 更新时间: 2025-01-06 07:00

新设类ODI是ODI备案中Zui为常见的投资方式。新设类ODI必须以境内公司为股东,全资或部分控股的形式,在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新设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代表处等;而并购类ODI是以境内公司作为并购方的股东,在境外直接或间接控股一家公司或者购买境外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01、新设类ODI备案需要符合的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符合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项目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财务要求:Zui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低于70%。

02、新设类ODI备案审核部门

企业在进行新设类ODI备案/核准过程中,主要受三个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即发改委、商务委以及外汇管理局。

企业一般可同时向发改委及商务委申请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并报送项目信息,申报项目通过核准或备案后,发改委向企业发放《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商务委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Zui后通过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登记程序。

在进行备案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向发改委和商务委提供的材料包括:

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股权架构图;

投资决策文件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明 

审计报告;商业计划书;设立海外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信证;明其他文件

03、相关问题解答

①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是否需要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请示文件?

答:不需要。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②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第二项“投资主体情况-近两年信用情况”,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能否填写?如何填写?

答: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可以填写投资主体从注册至今的信用情况即可。但要注意的是,该项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Zui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详情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写说明。

③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求提供的“Zui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有无具体要求?

答:投资主体应提供Zui新年度或半年度(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Zui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④境外投资项目中涉及的“中方投资额”,指的是境内企业出资额,还是也包括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出资额?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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