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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企业海外经营投资公司的合规手续
发布时间: 2024-09-15 21:57 更新时间: 2024-11-07 07:00

一文读懂企业海外经营投资公司的合规手续

一、合规要求

我國企业涉外开展的业务有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

(1)对外贸易的合规要求

企业开展对外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除了要全面掌握贸易管制、质量安全与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还需要关注业务涉及国家或地区开展的贸易救济调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等。

(2)境外投资中的合规要求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主要的合规要求涉及市场准入、贸易管制、国家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反垄断、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方面。

(3)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合规要求

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主要的合规要求涉及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履约、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连带风险管理、债务管理、捐赠与赞助、反腐败、反贿赂等方面

(4)境外日常经营的合规要求

企业境外日常经营过程中,主要的合规要求涉及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数据和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腐败、反贿赂、反垄断、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贸易管制、财务税收等方面。

2、监管机构

我国外汇分服务/贸易项下以及投资项下;服务/贸易项下由银行(外汇管理局权限下方)直接监管,银行结汇时需要准备相应的合同、形式发票(invoice)、清关单据(货物)等。

投资项下,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目前监管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发改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管局(外汇管理局)、国资委、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1)发改委

主要是从投资项目本身来审核投资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国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审部门也多是发改委。企业监管范围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

(2)商务部

主要是从境外企业的角度来审核项目,我们可以看到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内容主要体现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股东名称、持股比例、经营范围、投资金额、投资方式等企业信息。企业监管范围是非金融类企业。

(3)外管局

2015年后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权限已经下放到银行,企业获得相关审核文件后Zui后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登记、汇出、汇回,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年度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等业务。企业监管范围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

(4)国资委

涉及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需要提前取得国资委的批准。

(5)银保监会

金融类企业境外投资需要取得银保监会对境外投资投资事项的无异议函;企业监管范围包括金融类企业,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6)证监会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或非公开发行的审查等事宜需要证监会审查,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企业监管范围为上市企业。

3、监管政策

(1)变化情况

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90年代,中國企业缺乏国际经营经验,因此当时对外直接投资采取的是严格审批制。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项目需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2004年,国务院发布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开始正式实施以核准制为主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2004年7月,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国务院核准;2011年2月,1亿美元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3亿美元以上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国务院核准;

2014-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等先后发布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对外投资备案 (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等,不断放宽对外投资限制,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主,明确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行业领域和方向;除敏感类项目需国家部委核准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极大便利境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

(2)现行监管政策(主要)

A发改委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11号)

《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外资【2017】1893号)

《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外资【2017】1894号)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发改外资【2017】20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

B商务部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313号)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商合发【2011】64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第426号)

《关于完善境外投资备案( 核准) 无纸化管理的通知》( 商办合函[2020]82号)

C外管局

《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D其他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4号)

《关于加强中殃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24号)

《中殃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2017】35号)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发改外资〔2018〕553号)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

4、监管要点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坚持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的原则,推进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我国与的互利合作。

密切关注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二、企业境外投资合规手续

1、审核流程

(1)内部审核

1)内核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境外地区尽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及营商环境……)

2)内部决策

开具相应的决策会议;

(并购类)资产评估并办理评估结果备案

可行性评估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2)政府审核


商务部同一目标公司算“一个”项目,发改委,同一轮次算一个。

1)发改委 只审核本次项目是否合规;

a)核准制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改委。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b)备案制

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改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改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c)报告制度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d)其他

根据发改委官方解释,中方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且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下的非敏感类项目,无需备案手续、也无需提交报告。


2)商务部:同一个目标公司审核

a)核准制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

b)备案制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c)再投资报告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图表 5:商务部境外投资审核流程


3)外汇登记

获得发改委、商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审批后,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境外企业完成注册/并购后,需要向中国驻外(各国)大使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2、资料清单

(1)国资委

1)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3)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4)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5)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6)其它相关材料(经电话咨询办事机关,其他资料还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法律意见书等)。

2)发改委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系统生成)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追溯至Zui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

Zui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项目核准申报文件(核准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项目)

3)商委

境外投资备案表(系统生成)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章程(合同、协议)

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

尽职调查(仅并购类、收购类提供)

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项目申请书(核准类);

4)外管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表》;

营业执照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

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办法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2、注意要点

(1)建议做好境外投资的前期架构设计, 包括境外投资主体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架构设计;

(2)境内公司成立满1年以上且有经营,如果成立不满1年是有机构股东做背 书且海外投资合理;

(3)建议准备较为详细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项目法律、财务、商务报告等各方面的调查报告, 如果在备案的时候能够提供有关的尽职调查报告会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项目的真实性。简单来说就是为什么这个项目我要投, 有什么发展前景, 和我现在做的事情有没有关联性, 是否可以促进我现在做的这个行业的未来发展, 有没有一些可能的风险。

(4)建议跟监管部门说明资金的用途,大致就是我的钱出去后打算怎么花。境外投资股权的实业类投资有严格限制,不能Zui终流向境外的金融产品。

(5)建议说明整个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 资金是来源于自有资金而不是来源于杠杆的资金。基本逻辑就是我投资的钱是我自己的钱, 不是找别人借来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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