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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自由贸易港丨海南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指引
发布时间: 2024-08-06 11:38 更新时间: 2024-11-25 07:00

为助力企业用足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文章主要聚焦“境外投资”方向,对境外投资备案办理监管流程政策进行解析,为海南商事主体提供从事境外投资提供指引。

一、境外投资形式及备案流程

(一)投资形式

境外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是指中国境内企业(下称“投资主体”)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投资主体:本指南所称的投资主体指中国境内企业,不包含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地区:本指南所称的境外投资,包括其他国家(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出资形式:投资主体向境外投入的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

投资目的:为了获得境外资产或经营活动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二)公司注册流程

1.登记注册业务的主要办理途径:

海南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在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海南e登记)上可办理名称申报、注册登记、印章刻制、申领普通发票、社 保登记等各类企业开办事项。

网上办: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海南e登记)

掌上办:手机下载“海南e登记”APP

2.自主申报方式:

申请人可登录“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海南e登记)”,或者下载“海南e登记”APP进行自主申报。

◈ 提交格式化材料的,登记平台自动审核。

登记时限:即时办结。

◈ 通过上传非格式化材料,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上传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的,转注册官人工审核。

审核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司设立登记后,登记平台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若需要申领纸质营业执照的,由经办人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自主申报材料: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按照登记平台步骤填报);

◈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 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上传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上传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注册流程:

通过海南e登记进行核名——提交资料(注册地址、股东和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审核通过,领取营业执照——刻章备案——银行开户——税务报到、核定企业税种等(公司成立后,次月须报税,无营收也要零申报)

(三)境外投资备案流程

在我国现行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中,中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按照要求分别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申请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投资主体在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有关手续没有先后顺序。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其中明确规定限制开展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1.商务部门核准、备案

◈ 备案依据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 备案途径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上项目省级商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备案。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 备案程序及申请材料

备案程序: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的凭证,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备案申请材料:

①《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自行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并加盖印章;

②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③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④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事中事后监管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企业应当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进入“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开展报告。

2.发改部门核准、备案

◈ 备案依据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备案途径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 境外投资备案程序及申请材料

境外投资备案程序:投资主体可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进入“网上政务大厅”,在“我要申报”栏目下点击“境外投资”,选择“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登录后选择“项目核准”或者“项目备案”开始申报。

投资主体也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开始申报。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备案申请材料:

①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的请示;

②项目申请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③项目申请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的附件: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追溯至Zui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Zui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 事中事后监管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3.外汇登记流程

◈ 登记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

◈ 办理流程及材料

境内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备案申请获得发改委及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①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投资主体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 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 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所需材料:

◈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 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 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

◈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 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鑫达咨询可承接全国多地区境外投资(odi)备案服务,了解更多境外投资odi流程相关事宜欢迎咨询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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