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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备案登记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商务部审批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7-31 15:00 更新时间: 2024-09-19 07:00

odi备案登记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商务部审批指南。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接受境内、外诸多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或审批。仅就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在境内环节的事前审批而言,其就涉及诸多境内主管部门,除了指南(一)中所介绍的发改委对境外投资的核准或备案之外,企业还需要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商务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而本文将在指南(一)的基础上,就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商务部环节的监管,特别是核准或备案程序,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主要法律依据: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3、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等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的通知(商办合函〔2019〕176号);

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 〔2020〕82号)。

二、适用的投资活动

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三、事前核准或备案

(一)核准

1、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

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且《办法》规定,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2)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3)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注:但截至目前,商务部并未另行公布过该等名单。)敏感行业包括:(1)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2)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此外,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委在境外投资问题上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鼓励、限制以及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等一系列意见。根据该通知,除了《办法》规定的内容外,以下三类境外投资也需要进行核准:(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核准机关——商务部

中央企业,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3、核准的程序:

办理核准手续时,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材料,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下称“管理系统”)上传提交电子材料,进行在线办理。另外,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4、核准的时限:

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的:商务部应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

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二)备案

1、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

企业其他情形(即,除核准情形外)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备案机关: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备案的程序:

办理备案手续时,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材料,通过“管理系统”将电子材料上传提交到国家商务部或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在线办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流程,如下图所示:

境外投资odi备案商务部流程

4、备案的时限: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三) 核准、备案的注意事项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四、核准、备案的效力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Zui终目的地颁发。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办法》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五、报到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六、核准、备案的变更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七、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

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八、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即境外企业利用从境外获得的利润进行的再投资行为),不需要再办理备案手续,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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