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程,其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且各主体通常在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因此,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接受境内、外诸多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或审批。境内监管环节而言,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而本文就将主要依据《办法》,针对境外投资活动发改委环节的监管,特别是核准或备案程序,进行简要的介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发改委审批指南。
一、主要法律依据
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
二、适用的投资活动
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该《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三、管理方式:事前核准或备案
(一) 核准
1、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敏感类项目包括:(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2)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1)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3)新闻传媒;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根据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版),上述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①房地产②酒店③影城④娱乐业⑤体育俱乐部⑥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 核准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3、 核准的程序
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有关文件。
4、 核准的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若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时间除外,评估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二) 备案
1、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
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2、 备案机关——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
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改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改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3、 备案的程序
国家发改委备案流程,如下图所示:
4、 备案的时限
受理后7个工作日。
(三) 报告
除以上需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外,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不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办理有关手续。
(四) 无需办理有关手续
除以上需要核准、备案或报告的项目外,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投资主体无需办理有关手续。
四、核准、备案的效力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五、核准、备案的变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六、核准、备案的延期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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