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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odi流程的投向监管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08

我国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领域、国家、行业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且制定了详细的监管政策。本期笔者整理了审批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odi流程的投资领域监管政策,以飨读者。

一、禁止类境外投资

此类投资主要规定见国务院74号文,主要禁止的是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此类投资在商务部门/发改部门都无法得到核准或备案,具体包括:

□ 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 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 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 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投资者在该类对外投资中应重点关注上述禁止性规定。比如,是否触及“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在74号文无更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实际结合2008年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及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其他部门通过公告形式发布的《禁止货物出口目录》自行认定,并密切观察以上规定的时效性与动态性,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和确认,以争取最有利的审查结果。

二、限制类对外投资

(1)74号文规定的五种限制类境外投资类型

□ 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 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国务院74号文明确规定,以上前三项需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2)敏感类项目的认定

商务部3号令与发改委11号令分别要求敏感类投资项目需提交商务部与国家发改委核准,以实现对特定境外投资的有效管控。结合前述两个规定、74号文及201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敏感类投资项目主要分为两类:1)投向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敏感类项目;2)投向敏感行业的项目。因监管部门的相关标准存在差异,对于所投项目是否属于敏感类项目,我们在实践中应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企业境外投资odi流程的投向监管政策

参照上表,3号令与11号令存在差异并兼具动态性特征,应当在申报时进行个案分析与确认。比如,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是否属于11号令“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等。

企业境外投资odi流程的投向监管政策

74号文出台后,对于房地产、娱乐业及体育项目的非理性对外投资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此后的《目录》也予以了重申。因此,我们看到目前没有此类投资的新增项目。

(3)热点敏感行业的具体认定

A.房地产

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下,赴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商业地产项目以及土地,或到境外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加投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等,是受到监管的。

根据发改委2018年6月发布的《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以下称“解答”),以下情形不属于房地产领域的境外投资:

□ 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 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

□ 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

□ 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

□ 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 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以上投资活动将不会被发改部门认定为房地产领域的境外投资,在实践中如中建、中铁建在海外EPC工程中为获取中标而进行的小比例投资活动,笔者倾向于不会被认定为房地产领域境外投资。

B.娱乐业

根据《解答》,娱乐业的认定主要集中在以下范畴:

□ 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

□ 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

□ 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目前规则下,对于线上娱乐业如网络游戏(如魔兽世界、英雄联盟等)行业,笔者不认为是敏感行业,但应与各地监管机构进行确认。

C.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此类投资在实践中的审查标准动态性特征也较为明显,但根据《解答》,以下两类不会被认定为敏感类投资:

□ 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 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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