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有什么要求?
| 更新时间 2024-11-22 07:0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服务项目 境外设立子公司 服务优势 提供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 附加服务 境外公司开户/境内合规手续办理 联系电话 13648085207 联系手机 13648085207 联系人 李经理 立即询价 |
拟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涉及到备案、外汇等问题。笔者为此梳理了关于设立境外子公司需要履行的外部备案审批程序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 新闻传媒;
(四)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十四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二、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办法》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管理。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办法。
三、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第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四、《佛山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称各级子企业,与所出资企业统称市属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市属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市属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或依法取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八条规定:市属企业不得随意设立离岸公司等各类特殊目的公司。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需要确需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应当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报送国资委备案。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要逐一论证存续的必要性,依法依规及时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企业。确有困难的,要明确处置计划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规定:市属企业要严格境外产权登记管理,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由所出资企业通过广东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管理信息系统逐级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一)现已拥有境外国有产权,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
(二)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在境外新设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国有产权的;
(三)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国有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
(四)因解散、破产或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境外国有产权的;
(五)其他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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