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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境外投资并购如何办理odi备案?
发布时间: 2024-09-07 21:59 更新时间: 2024-09-16 07:00

境外投资并购如何办理odi备案?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一般的情况下,跨境并购需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核准,商务部进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办理外汇登记证以及核准外汇汇出。如果投资主体为国有企业,有可能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如果投资主体为上市公司,有可能需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关于境外并购办理odi备案手续,欢迎垂询!

如果交易涉及到特殊产品进出口等问题,可能需要进出口许可证、Zui终用户证明、运输安全、海关手续等相关审批、备案和许可。 此外,根据具体项目的不同,可能会需要目标国政府的相关批准。

一、并购阶段的审批及备案程序

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前期(包括竞标阶段等)和正式开展境外投资两个阶段,分别涉及需经各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另外,如果境内企业通过借取外债、在境外发行股票、可转债等方式筹集资金,还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境外投资涉及的审批事项主要包括:

1.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统称“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根据不同情况,首先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的批准、核准或备案。现行境外投资的法规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所需办理的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程序并无具体和明确的程序规定。发改委并没有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申请文件中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只要求董事会决议之类的内部批准)。

但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其中境外投资一般会被视为重大事项而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88号)第三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二条]。在实践中,该类国有企业一般会将境外投资视为重大事项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获得同意。

另外,尽管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在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时,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六条],但是并没有明确要求国有企业以现金进行境外投资时对境外收购的标的(股权或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在实践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发改委一般不要求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申请文件中包括资产评估报告,而一般只要求企业说明收购价格的定价方法和主要参数。

2. 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

(1)确定境外投资意向阶段/前期阶段

 在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的前期阶段,即确定境外投资意向阶段。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加强国际投资形势分析,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数据、情况等信息,为投资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可见投资主体可以在投资的意向阶段及时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官网发布的境外投资信息,从而能在宏观上对自己的投资环境有一个及时的了解,也可以就境外投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

(2)正式境外投资阶段的核准或备案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正式开展境外投资时,根据投资主体、投资总额、投资领域和投资区域的敏感程度不同,需要取得国家或地方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具体而言包括:

①需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敏感类项目又包括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

(一)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 新闻传媒;

四)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并且,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②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根据投资主体不同,备案管理的机构也不同的。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3.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1)确定境外投资意向阶段/前期阶段:

在确定境外投资意向后,境内企业应及时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地方外汇管理分局报告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报告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2)正式境外投资阶段:

根据商务部于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正式进行境外投资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具体情形如下:

① 由商务部核准:

A.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的中央企业;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B. 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的中央企业。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②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A.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地方企业;

 B. 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地方企业。

③ 由商务部备案:

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的敏感行业境外投资项目的中央企业。

④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的敏感行业境外投资项目的地方企业。

另外,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4.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地方外汇管理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5. 国土资源部或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如果是投资境外矿产资源项目,投资企业还应及时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网上备案,并填报“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表”。

 6. 其他相关部门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除了涉及上述部门的审批程序,还涉及外事部门、财政部门、税收部门、海关部门的批准或支持措施(主要是针对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等。例如:以设备及零配件等实物投资出口的,由海关部门按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给予退(免)税;在信息交流、领事保护、人员出入境、外派人员审批和国内协调、对外联系等方面由外事部门提供便利和协助。

,拟在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和资料,申请境外投资的核准或备案。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需要根据一定的程序,在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进行评估后,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或备案的决定。

02运营阶段的审批及备案程序

中国企业完成境外投资后,仍需依法向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履行统计、年检、备案等手续,并由国家或地方发改委监督检查。涉及境外国有资产的,国资委将组织产权登记、检查运营情况以及财政部对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审核、备案等。

1、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统计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章及第三章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境外投资的备案和核准事宜,规范信息统计工作,具体总结如下:

(1)完成境外投资行为后,境内投资者应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2)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时效性:

企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4)投资事项变更的手续: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如境外投资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的变化,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申请变更及监督检查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3、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以及财政部: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监督

 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负责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测境外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的变动情况、检查国有资产营运状况等。其中,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地区)登记、注册的境外企业(公司)和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统称境外机构)都必须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境外发[1996]114号)]。

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1999年9月27日)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1)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活动;

(2)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

(3)企业增、减资本金;

(4)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

(5)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出售、解散和申请破产;

(6)其他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须报财政部备案:

 (1)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活动;

(2)企业子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决策事项。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有关境外投资、外汇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近期处于较快的变化之中,以上概述所依据的法规可能很快会被新的法规所替代。因此境外投资企业需要时刻关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化,以保证境外投资项目及其运营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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