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笔者对企业境外投资审批要求及程序予以简要整理,分为:(1)什么属于境外投资;(2)境外投资审批要求;(3)境外投资审批程序;(4)境外投资持续监管。
一、境外投资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的界定包括主体、行为和目的三方面内容。
首先,投资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实施的投资活动。其次,投资行为系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进行的投资活动。第三,该投资行为目的为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具体而言,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此外,前述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二、境外投资审批要求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应当履行核准、备案程序,报告信息,配合检查。实施核准与备案手续的相关要求如下:
管理方式 | 核准范围 | 核准机关 |
核准 |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 国家发改委 |
备案 | 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 | |
(1)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 (2)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 国家发改委 | |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 | 省级发改委 |
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2)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4)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1)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2)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3) 新闻传媒;(4)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具体可参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
三、境外投资审批程序
(一)申请主体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投资主体情况;(2)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4)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清单由国家发改委发布。
(三)审批流程
1、核准管理
2、备案管理
(四)境外投资项目变更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五)审批文件效力
1、作为前置审批效力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2、期限效力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四、境外投资持续监管
境外投资持续监管包括投资主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以及监管部门的重大事项问询函、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持续监管 | 时间要求 | 内容要求 |
事前 | 项目实施前 |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事中 | 投资过程中 |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
事后 | 项目完成后 |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
重大事项问询 | 投资过程中 | 监管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
风险提示 | / |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其掌握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向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供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参考。 |
其他 | / | 局报、处罚与联合惩戒 |
需要说明的是,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且境内自然人直接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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