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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合规出海投资——境外投资(ODI)备案指南
发布时间:2024-10-26

山东省企业合规出海投资——境外投资(ODI)备案指南

一、为什么要进行境外投资(ODI)备案?哪些情况需要进行备案?

境外投资,是指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的企业(不含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二、在哪里进行境外投资(ODI)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山东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三、境外投资(ODI)备案流程:

1、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并同步将备案材料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省发展改革委。

2、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线下同步报送纸质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是省属企业,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

备案时限:

1、对于项目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受理。  

2、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或权限的,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省发展改革委通过网络系统将受理结果告知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

3、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项目备案中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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