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地缘政治影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寻求出海机遇,马来西亚正成为中国投资者在东南亚投资的重要目的地国之一。许多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时都会在当地设立公司或办事机构。在此之前,企业应当详细了解当地公司法,尤其是公司类型、公司资本、本地董事等重点事项。对有意在马来西亚投资的中国企业家,有必要了解马来西亚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事项。
一、设立马来西亚主要公司类型
(一)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其股东/成员对公司的债务负有法律责任,但债务仅限于他们在公司中未支付的任何股份金额,即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私人公司,也可以是公众公司。
2.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在马来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被称为 “Sendirian Berhad”,因此,其名称的缩写为“Sdn Bhd”。这是外国人可以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唯一公司类型。
此类公司的股份是私下发行给个人和/公司的,私人有限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为1,最多股东人数为50。私人有限公司所需的最低董事人数为1名通常在马来西亚居住和在马来西亚拥有主要居住地的董事。私人有限公司也无需公开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的一些目的包括将这些公司用于合资企业,设计控股和子公司的关系等等。如果由少于20个人拥有的公司获得CCM证明其为豁免私人公司,该公司则无需向CCM提交财务报表。但是,公司仍然有义务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以备作为公司记录和内部记录。
3.公众有限公司(“Bhd”):在马来语,公众有限公司被称为“Berhad”,因此,其名称的缩写为“Bhd”。公众有限公司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通常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获取成为上市公司的全部利益,例如 接受公众对其股票的股权投资。
公众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而且公众有限公司必须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报告。由于其公众性质,公众有限公司受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和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的更高的报告标准和上市规则的约束。
公众公司所需的最低董事人数为2名,且必须有在马来西亚居住和以马来西亚为主要居住地的董事。公众有限责任公司的例子包括各大银行,电信公司,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这些公司大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私人公司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提出转换通知,以转换为公众公司。外国人不得在马来西亚成立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4.无限责任公司
顾名思义,无限责任公司意味着其成员/股东的责任是无限的。因此,其成员/股东将对无限责任公司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全部个人责任。
在马来西亚,很少公司会注册为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提出转换通知,以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普通合伙
在马来西亚,合伙企业是以个人名义所拥有的企业,企业拥有人是个人,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可以由一人或不多过二十人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申请注册,这是大马最便宜和最简单的公司形式,没有年度报告,马来西亚的商业法令也没有指定经营者必须审计账目,也不用聘用秘书公司。公司赚取的利润需要以个人所得税的名义申报。
注册合伙企业的优势:手续简单,注册费用少,较便宜的注册费用,企业决策简单。注册合伙企业的劣势:承担无限的个人责任,所有合伙人需共同承担债务,按照个税申报,需要缴纳较高的税务,无法进行股权融资,不能向银行申请贷款。
(三)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类似于私人有限公司和合伙公司的结合,企业拥有人最少两人,没有最高限额。一般比较适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服务行业或涉及专业的领域。公司以合伙人出资为出资方式,合伙人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除非是自己不法行为或不作为或没有授权。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是与LLP共同承担,但仅限未付股本。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不强制执行法定审计。
二、设立马来西亚公司资本
马来西亚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实缴、无需验资,最低从2元马币起,最高没有上限,但是不建议高于10000马币。特殊牌照有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本地董事
本地董事,又称名义董事。马来西亚公司法规定,每家公司都必须至少有一名名义董事,但该名义董事不得在公司的实际管理和业务决策中发挥作用。名义董事通常被用作法律要求的符合,以确保公司满足董事的最低数量要求。然而,作为名义董事可能涉及一些法律和商业风险,需要着重考虑。
名义董事既不能是公司银行户头的签名者,也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任何影响。名义董事仅仅是公司委任的董事,以符合当地的法定要求(举例来说,公司必须任命一名当地居民董事)。公司日常业务活动仍由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并全权负责公司银行户头来往。名义董事无权代表公司签署任何发票、合同或法律文件。
马来西亚公司的利益和马来西亚本地董事无关,但如果马来西亚公司违法,那么名义董事则是第一责任人。因此,一方面,要做好董事个人的风险控制。要选择品行良好,个人信誉高的董事。这需要经过严格的个人背景调查。另一方面,是对董事代理的公司的风险控制,确保这些公司在合法范围内运营,避免出现问题牵扯到新注册的公司。
四、股份转让
马来西亚《公司法2016》明确了股份的“转让”和“传递”之间的区别。当股份的法律拥有权因前所有者的自愿和主动行为而发生变化时,如他将其股份卖给另一个人,或他将其赠与他人时,该股份就被称为转让。股份传递是指拥有权的改变不是通过有关各方的协议和自愿行动,而是通过法律的实施和其他一些事件的结果,如前拥有者的死亡或破产。
在股份转让中,必须有一个转让人和一个受让人。根据《公司法2016》,转让人可以通过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转让书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股份,并应按照《公司法2016》第105(1)条的规定向公司提交转让书。
值得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将影响公司发行股份或股东转让股份的过程。根据《公司法2016》第85条的规定,优先购买权使公司的现有股东有机会在公司发行新股份时或是现有股东转让股份时优先获得公司的股份。
如果转让人违反了章程和/或股东协议,没有先向公司现有股东发售,董事必须拒绝注册向外人的转让。违反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是无效的。因此,在进行任何股份转让之前,秘书必须检查公司的章程和/或股东协议,以确定公司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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