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笔者将其中境外投资政府审批手续的核心内容更加通俗和精炼的展现出来,供相关企业和人士参考。本篇为第一篇,主要关注境外投资备案的基本监管政策和办理要求。
1. 什么是境外投资备案?
通俗来说,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是指中国境内注册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时需要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主要指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就该项投资活动申请的主要的政府审批手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均简称为境外投资备案。
2. 不办理境外投资备案会有什么影响?
首先,企业未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无法办理投资项下的款项汇付手续。其次,未办理境外投资备案而擅自实施(一般主要指出资)的,商务部将可能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视情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必要时会将该境内投资主体的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的行 政处罚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暂停为其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同时采取相应措施;相关主管部门在开展监管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境内投资主体存在偷逃税款、骗取外汇等行为,应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税务、公安、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3. 完成备案手续后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能向境外汇款?
在完成发改部门、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后,还需要向银行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在完成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购汇及汇款手续。
4. 哪些境外投资需要办理境外投资核准?
需要核准的境外投资是指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即敏感类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等,一般以商务部发布的目录为准。敏感行业主要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敏感行业目录为准。
5. 哪些境外投资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除需要依法办理核准手续的境外投资外,均需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6. 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金融企业能否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就境内非金融企业而言,其开展境外金融投资的,实践中商务部门并不受理此类备案申请,故无法办理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而其因非金融机构,其境外投资活动亦不受金融主管部门的管理,而发改部门的备案一般也无法办理。因此,境内非金融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活动,如需由境内投资主体出资的,原则上仅允许进行境外非金融投资。
7. 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除需要遵守相关国资监管规定外,同样需要办理发改与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特别地,中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根据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执行。
具体而言,该负面清单对境外投资项目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报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根据国资委发布的2017年版清单,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属于特别监管类,禁止类项目包括:(1)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2)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8. 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国有企业一样,其境外投资也需要办理发改部门、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9. 金融企业的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金融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一般视其投资活动的性质确定办理相关审批的部门。以保险公司为例,保险公司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原则上均需要办理发改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但其开展的金融类境外投资活动(如设立境外保险子公司等),不需要办理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手续,由保险公司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
10. 境内自然人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需要备案吗?
具有中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在境外直接开展投资活动不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但是,符合条件的境内自然人开展的境外投融资活动应当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手续。
11. 什么类型的境外投资活动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常见的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情形包括:
(1) 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新设立一家100%全资子公司;
(2) 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内和/或境外企业共同在境外新设立一家合资公司;
(3) 境内投资主体收购一家已设立的境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东所拥有的该境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股份;
(4) 境内投资主体认购一家已设立的境外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或新发行的股份;
(5) 其他特殊情形,如取得境外土地、基础设施等非企业所有权性质的其他资产权益等。
实践中,上述情形一般发生在境内实体企业为提高技术研发或生产能力、扩大产业或市场规模而新设或并购境外研发、生产及贸易等海外主体、境内投资机构为助力创新创业及赋能产业升级等目的投资境外实体项目或参与红筹企业的架构重组与海外融资、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重组等投融资与重组活动中。
12.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的投资活动需要办理备案吗?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的投资活动参照该项手续办理备案。
13. 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备案或核准?
除敏感类项目需要分别取得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的核准外,其他项目根据投资金额以及主体性质的不同,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或申请主体所在地的地方发改和商务部门申请备案。具体而言:
特别地,某些省份还会进一步下方审批权限,如江苏省按金额调整,将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下放至地方发改和商务部门审批;上海市按区域调整,将注册在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的境外投资审批权下放至自贸区管委会。
14. 完成备案后有什么证明材料?
完成发改部门的备案后会取得《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取得商务部门的备案后会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15. 由谁申请发改部门的备案?
由开展该项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申请,但如存在多个境内投资主体的,一般可以由投资金额较大的一方作为申请主体进行联合申报,也可以由各投资主体自行分别申报。例如:某境外投资项目中,由境内公司A出资1000万美元、境内公司B出资500万美元,共同在马来西亚设立合资公司C,则该项投资应当由境内公司A作为申请主体,由其向发改部门申请备案,其他境内投资准备各自的申请材料。
16. 由谁申请商务部门的备案?
如拟投资的境外公司尚无中方境内投资主体且办理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则由该项投资完成后持有境外备案公司股权比例较大的中方境内投资主体申请。
如存在中方境内投资主体且已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由在该项投资完成后持有境外备案公司最大股权比例的中方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如该项投资中的某个中方境内投资主体为前述主体的,则由其负责申请;如持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主体的持股比例仍最大的,则仍由其向商务部门申请备案,各境内投资主体按要求提交各自的申请材料。
例如:某红筹企业的C轮融资中,境内投资主体B拟投资的开曼公司已经由前一轮的中方境内投资主体A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而在C轮完成后,A持有开曼公司10%股权、B持有开曼公司12%股权,则B作为申请主体;如B持有股权比例为8%的,则仍由A负责申请。
17. 应该在什么时间办理备案?
发改部门的要求是在项目实施前完成备案,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通常而言即指出资前。
商务部门原则上要求在境外企业设立前办理备案,但实践中在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某些商务部门也能接受先设立境外企业再申请备案的事实,但通常要求该企业的设立时间较短,且可能会要求境内投资主体作出保证,即该境外企业尚未开展过任何经营活动。
18. 通过什么方式办理备案?
目前,全国基本已经实现无纸化申请,即通过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的线上系统提交电子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以及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某些省份可能需要额外通过其地方在线政务系统同步提交电子材料以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在完成备案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均以纸质形式发放,某些发改或商务部门允许邮寄。
19. 办理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就发改部门而言,一般需要提交备案表、申报文件,并附上营业执照、章程或合伙协议、投资决议、审计报告、投资交易文件或境外公司注册文件及章程、境外物业租赁或设备、服务菜购等合同、资金来源证明、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投资环境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等;就商务部门而言,同样需要提交备案表,所附文件也基本相似,如属于并购项目的,则需另行提交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20. 备案金额数额以什么为准?
备案金额通常以境外投资活动中实际需要出资的资金为准,如并购交易的对价为2000万美元的,则以该金额予以备案,但实践中考虑到有些并购交易可能存在一些中介服务费用或银行等部门的手续费用,该等合理费用通常也可以列入备案范围。
21. 备案币种以什么为准?
备案币种通常以投资协议约定的支付币种或境外公司注册币种为准,但实践中有些地方部门也允许以其他币种办理备案。但需要注意的是,原则上在完成外汇登记后仅能以备案的币种购汇并支付。因此,通常建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或境外公司注册币种予以备案。在同一个备案项目中,允许采取不同币种进行备案。例如:某个境外投资项目,境内公司A拟支付对价为500万欧元,境内公司B拟支付对价为1000万美元,境内公司C则拟直接以人民币5000万元进行支付,则本次备案中可分别以三种出资币种进行备案。提示注意的是,如备案为外币的,实践中一般也允许直接以人民币进行出资。
22. 支付币种为欧元,为什么备案证书显示是美元?
为便于统计需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载明的实际出资币种均需统一折算成美元后作为中外方的投资总额进行记载,但境内投资主体实际出资仍需按备案的实际出资币种办理外汇登记及支付手续。
23. 办理备案需要多少时间?
按照规定,商务部门的备案为收到备案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改部门的备案为受理备案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践中,从准备材料到完成备案,视材料准备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情况,通常较短时间可能在1个月内或1-2个月,较长的也可能会在2-3个月左右。
24. 什么是最终目的地?最终目的地企业?
在境外设立的最后一级企业所在地,即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等的所在地。投资活动持续经营所在地。例如:某境外投资项目中,境内公司A在香港设立子公司B,并由B在新加坡设立孙公司B,并由孙公司B收购境外公司X持有的马来西亚公司C的全部股权,C在马来西亚经营电子器件的生产。该项目中,马来西亚则为最终目的地,马来西亚公司C则为最终目的地企业,而香港公司B则为境外第一层路径公司。
25. 备案的有效期多久?能否延期?
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均为两年。按照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在有效期内未实施项目且确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而商务部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到期未实施项目的,通常需要重新办理备案。但是,实践中,只要在有效期内完成外汇登记并进行部分出资的,商务部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一般无需重新办理。
26.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发改部门的变更备案?
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尚未实施完成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27.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怎么界定?
投资最终目的地跨国家或地区调整的,视为新项目需重新备案;最终目的地在一国的一级行政区(类似我国的省级行政区)范围之内调整的,一般无需履行变更手续;最终目的地在一国范围之内、该国一级行政区之间调整的,则视为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28.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怎么界定?
新建类项目的主要内容和规模一般指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技术方案、建设期限和进度安排、主要产品规模和目标市场等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项目用工、用地、用料情况及安排,道路、铁路、港口、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与是否满足所在地技术、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要求。而新建境外企业且不涉及新建生产线、并购资产等其他投资活动的的,其主要内容和规模一般指拟建立的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如有)、类型、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并购类项目的主要内容和规模一般指收购标的情况和收购方案。就收购标的情况而言,股权收购类项目一般包括被收购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如有)、类型、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主要股东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比例等基本情况;主要资产分布(行业领域和所在地)、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上市情况及最新股市表现(如有);被收购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品牌等在同行业所处地位等。资产收购类项目一般包括被收购资产的构成和分布(行业领域和所在地),资产所有者基本情况(主要所有者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有比例等),专业中介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或估值(如有)等。就收购方案而言,一般包括收购标的、收购价格(说明估值定价方法及主要参数)、实施主体、交易方式、进度安排等情况,以及收购标的在收购前和收购后的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图。
上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践中没有较为统一的标准,除新建类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可参考投资地点及中方投资额变化的变更要求外,其他情况发生的变化通常可以从实质性角度予以考量,如新建产线项目,如原为汽车生产线,变更为电池生产线的,通常理解为重大变化;如新建企业项目,原为贸易公司,变更为研发公司的,通常理解为重大变化。具体可与相应的主管部门进一步沟通确认。一般而言,在达不到重大变化而需办理变更备案的情况下,具体变化情况则可以通过完成报告的形式予以提交发改部门确认。
29.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商务部门的变更备案?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向原备案的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事项主要包括中方及外方投资主体名称及其持股比例、最终目的地企业名称、最终目的地、设立方式、中方及外方投资总额、中方境内现金出资实际币种和金额、中方投资构成、经营范围、第一层投资路径公司名称及其注册国家或地区以及备案内容。
30. 已备案的境外企业在境外进行再投资的,是否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如已备案的境外企业是以境外自有资金(包括自筹资金或经营利润等)开展境外再投资的,即不涉及境内投资主体出资或提供担保等权益的,境内投资主体需要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一般指完成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登记手续)后,向商务部门提交《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如该再投资金额达到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内投资主体需在该项再投资实施(一般指出资)前,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实践中,各地商务部门对于再投资报告手续的具体办理要求不尽相同,建议进一步与当地主管部门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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