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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出海怎么申请境外投资核准/备案(ODI程序)?
品牌
鑫达管理咨询
区域
全国地区均可办理
业务类型
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办理: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委《企业境外项目备案通知书》/境外公司注册

中国企业出海申请境外投资核准/备案(ODI程序)要点如下: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系的核准/备案要点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的规定,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1. 投资主体是否需要进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11号令项下的核准/备案

在境外投并计划伊始阶段,若企业对于自身投并项目是否需要进行11号令项下的核准/备案存在疑问,欢迎向我们直接寻求专业意见。基于此,下面介绍适用11号令投并项目的三项特征:

(1)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为境内企业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这里的“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如未达到控制的标准,则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适用11号令,但境内自然人直接境外投资则不适用(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主要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境内自然人能够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受到限制,仅限于境内自然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和境内自然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其中,返程投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办理外汇登记。

(2)投资方式

投资方式为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投入的资产权益客体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举例:境内企业A技术参股境外企业b,仅提供生产所需关键技术,无资金投入,获得30%b的股权。境内企业A的该投资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3)投资后取得的权利形式

投资后取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具体还包括通过债权投资、提供担保或信托、协议控制等方式取得债权、担保权、收益权等权益。

同时,11号令还通过列举方式说明了部分属于“境外投资”的情形: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2. 适用发改委体系核准/备案的情形

根据11号令的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我们对适用发改委核准/备案的情形总结成图表如下:

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情形


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具体如下: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即在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等。

(2)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需结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及发改委的相关问答内容予以确定。主要包括涉及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几大类。涉及到具体判断时,举例说明几点建议关注:“酒店”不包括以下四类境外投资活动:A. 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B. 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C. 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D. 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影城”主要是指新建或并购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娱乐业”,主要指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新建或并购境外彩 票公司。

3. 发改委体系核准/备案情形的对应机关

敏感类项目的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我们对发改委体系核准/备案情形及对应机关总结成图表如下:

发改委体系核准/备案情形

二、商务部门体系的核准/备案要点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的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1. 适用商务部门体系核准/备案的情形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企业除具有上述因素外的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 商务部门体系核准/备案情形的对应机关

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均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及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及以上的地方企业的对外投资报商务部备案(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需要通过省级初审,初审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再把情况反馈到省级商务部门,仍然由省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的对外投资,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境内投资者为金融机构,则还需取得金融主管部门的的审核意见;如境内投资者为国资企业,则还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我们对商务部门体系核准/备案情形及对应机关总结成图表如下:

商务部体系核准/备案情形

(三)外汇管理登记要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外汇13号文),银行按照该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要求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建议境内投资者在与境外交易主体签署有约束力的交易文件之前,特别是在发改委、商务部门办理前述核准/备案之前或同时,与外汇管理部门及当地银行沟通确认拟投资项目是否能获得相应外汇额度。同时,在交易文件中避免约定如因境内投资者所在国监管机关原因无法获得相关审批、外汇的需承担反向分手费或其他违约责任。

关于企业资金合规出境手续odi备案办理相关问题,欢迎咨询鑫达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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