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流程
一、申报/收件:境外投资备案申请企业向北京发改委提交材料,发改委进行收件并审核以下内容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二、受理与审查:北京市发改委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检查以下内容: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3.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4.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6.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三、决定与颁证:如符合要求,发改委予以通过,并颁布项目备案通知书
北京市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所需材料及要求
(一)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要求:
1.纸质原件1份;
2.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表中的项目单位应与公章一致;
4.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公司情况、投资领域、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出资方式、资金用途等。
(二)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三)投资主体财务报表及要求(最新年度或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1.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企业财务报表应为经审计最新的;
3.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如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要求:
1、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如董事会决议、投委会决议等。部分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归属于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2、投资主体是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3、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或书面说明。
4、项目涉及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还应提供境外企业董事会决议或类似投资决策文件。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及要求
1、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2、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六)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及要求
投资主体应结合项目中方投资额及其构成,提供相应的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1、以自有资金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类似文件。
2、以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类似文件,或提供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文件。
3、涉及银行融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或类似文件。
4、以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性文件或说明文件。
(七)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境外投资备案所需资料众多,备案流程非常严格,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充分检索及理解,了解行政审批部门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条件要求,与行政审批部门及时顺畅沟通,方能顺利且高效地推进审核,完成备案。鑫达咨询提供全面的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服务,如有疑问或需协助,请随时咨询李经理,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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