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境外投资之odi备案办理必看指引
一、境外投资定义及相应管理方式
(一)定义 :本指南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 2014 年第 3 号令)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法
人通过新设、并购、股权置换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投资管理方式 :
1.商务部门行使境外投资管理职能主要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广东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商务规字〔2021〕5 号)。
2.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实施分类管理方式一览表 :
二、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情形及办理结果
三、境外企业(机构)报到登记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规定,境外企业(机构)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 / 室)报到登记是境外投资合规经营必不可少的
重要环节。流程如下 :
(一)境外企业(机构)在完成境外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 30 天内,境内主体需在“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录入报到登记
信息后打印《境外中资企业报到登记表》,并将境外企业(机构)注册登记文件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二)企业持加盖境内主体公章的《境外中资企业报到登记表》(一式一份)至省商务厅加盖公章。为优化对企服务,减少企业省内跑动次数,我厅可受理企
业以快递形式办理。
(三)境外企业(机构)持省商务厅加盖公章的《境外中资企业报到登记表》到我驻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办理报到登记。报到登记回执联原
件企业自行留存,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企业,即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再投资实体企业的,
境内主体应填写《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向所属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流程如下 :
(一)境外企业在完成再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 30 天内,境内主体需通过“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已设立境
外企业再投资备案列表”中选择“新增再投资”,按提示录入再投资企业的有关信息,保存并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后加盖公章。
(二)境内主体将再投资报告表扫描上传至系统,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完成报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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