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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境外投资备案办理详细攻略【深度好文】
发布时间:2024-09-20

合肥境外投资备案办理详细攻略【深度好文】在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一般将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核准,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

1.发改委立项-向发改委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商务部审核发证-商务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3.外汇局管理-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境内机构须到所在地外汇局所辖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业务登记,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

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分别报送。在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因此在整个境外投资的过程中核准与备案的通过至关重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有效期是两年,如果两年内没有相适应的项目了,该证书就作废了,届时如果有新的项目,企业需要重新办理ODI投资备案。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原由外汇管理机构办理,2015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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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所需提供资料

1.境内企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盈利,盈利额大于投资额。

2.境内企业资信证明:内容为存款证明,证明上余额必须大于投资额。

3.境外企业名字与章程:未注册前必须核名,避免ODI办理完成,名称无法注册,章程必须提供中外文版的。

4.项目信息:需客户提供境外企业项目开展业务内容、费用预计支持,由我司完善撰写说明书。

注:除了上海、安徽、佛山外,其他所有城市可以先注册海外公司再做新设备案。上海、安徽、佛山企业先注册海外公司后再做ODI只能做并购备案。

境外投资备案证书办理所需的办理材料

(一)办理境外投资备案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通过 “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管理系统”,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

3.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主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的证明境外项目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备案表需要加盖企业鲜章)扫描成图片或PDF格式,在“系统”里作为《境外投资备案表》电子附件上传,不再提交纸质文件。

(二)办理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材料

1.境外投资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企业正式文件,加盖企业鲜章);

2.通过商务部合作司“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如实、完整并上报的《境外投资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加盖企业鲜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加盖企业鲜章);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境内机构可办理以下相关业务

经过发改委和商务厅核准备案后,境内机构可以根据需求在所在地银行办理以下相关业务: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注意:

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

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境内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境内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3.清算审计报告(境内机构未实际对外出资、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且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

(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

(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2.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投资主体依法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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